一、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时研究,同步安排。每年专题进行学习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均不少于两次。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各项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依法支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调查、处理本单位违法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一般与学院领导干部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采用自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其结果作为学院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1.学院党员、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要求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具实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学院配合处理。
2.对学院廉政典型和举报有功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相应处分。
3.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明确界定,不随意夸大无限上纲,不遮瞒掩饰、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