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138二级学院党组织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委安排部署,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党建事项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 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有关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研究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建、换届等重大事项;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等重要事项,辅导员、班主任配备与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 各类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 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 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 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 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 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 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 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 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 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在会前充分酝酿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委书记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 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二级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与本规则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则执行。